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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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我国1993年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权利角度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视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但是不能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看成是与专利权、商标权平行的一种知识产权。严格地说,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只是一种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了传统知识

2、产权法的不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或仿冒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1:哈尔滨呼兰酒厂生产的“呼兰河”牌高粱酒曾获哈尔滨轻工业优秀新产品二等奖,并大力进行广告宣传,黑龙江省各地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在其后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

3、,该酒使用的瓶贴装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的瓶贴装潢基本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黑龙江省工商局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哈尔滨呼兰酒厂生产的“呼河”牌大高粱酒销量大,商品声誉好,深受消费者欢迎,属知名商品;庆安酿酒厂生产的“一元康夫”牌大高梁酒使用的瓶贴装潢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近似,造成了消费者误认,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第5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张小泉”是乾隆皇帝的御笔题匾,迄今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拥有“张小泉”这一商标和字号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是当时全国剪刀行业惟一的国家二级企业和享有自营出口权的

4、厂家,其产品不仅畅销全国各地,而且远销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1987年12月29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以下简称杭州厂)与南京剪刀厂(以下简称南京厂)签订联营合同,由杭州厂提供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南京厂生产民用剪刀,经杭州厂检验认为技术质量达到标准时,打上“张小泉”商标,该产品全部由杭州厂收购,南京厂不得自销。1988年上半年,南京厂在未征得杭州厂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厂名由南京剪刀厂改为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并开始在包装上使用该厂名。后因南京厂送交的产品质量不稳定以及其他原因,南京厂不再将产品交给杭州厂,而是打上“南京张小泉”牌子(包装用品上注明生产厂家“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径行

5、自销。对此,杭州厂向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厂联营违约、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侵权。思考:1、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是否侵权?2、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是否侵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四、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诋毁、贬低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或者服

6、务声誉,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案例1:原告:上海天府之国美食世界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红磨坊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被告开设火锅厅,招用原告的工作人员,身着原告的制服,使用原告的火锅单,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特级火锅师主厨,欢迎品尝”的横幅,被告火锅厅经理何刚还唆使原告男迎接将原告的客人介绍到被告处等,致使原告营业额连续下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招用原告工作人员是正常的,制服、火锅单上没有原告的名称、标志,横幅上“天府之国”是指四

7、川而非原告。火锅厅经理何刚是要求原告的男迎接在原告客满、客人要走的情况下把客人介绍到被告处,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请求驳回原告之诉。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红磨坊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误导、欺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2:原告润田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独资(港资)经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润田太空水”属饮用纯净水,产品销售量在赣州地区同类产品中比较好,是赣州地区生产纯净水的主要厂家之一。1996年5月18日,作为赣州地区生产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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