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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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提要:当今许多国家都在进行检察制度改革,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神圣;我国也不例外,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只是对我国检察改革做一个粗浅的论述,以期作一块引玉之砖,求教于大方。  关键词: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权检察官  检察制度产生及其发展的历史较短,在制度构建上现仍不够成熟。检察制度的雏形是14世纪左右法国出现的“国王代理制度”,然直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产生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其初衷是监督警察滥用警察权,防止法

2、官自由擅断。也许有人会说中国也有自己的检察制度渊源,即古代御使制度,这个说法是讲不过去的,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是一种绝对行政化,父母官式的管理而远非现代竞技性的、权力制衡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我国现行模式的检察制度是源于十月革命后苏联的模式,今天的俄罗斯以及东欧的国家已经发生了剧烈转轨,我们目前这种体制的运行亦积弊颇深。1999年的宪法修正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政治的民主化、科学化,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经济的市场化等得到进一步的深入发展。我国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合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理应在制度构建上进

3、行相应的变革。检察权的正确定位,检察机关的地位独立以及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等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重点。本文拟从这几个部分对当前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作一初步的剖析。  一、检察权的正确定位,是理顺所有检察工作的出发点  检察权之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有无独立性、独立程度之高低以及检察权如何配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权的正确定位,是理顺所有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关于检察权如何定位?现在,在我国学术界有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1、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  2、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  3、双重属性,即具有行政权的成份,又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4、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4、  目前,我们的检察机关既要适用法律去办理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也要主动去监督、追究犯罪;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性。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司法权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主要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而行政权具有特定的目的,法律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框架;2、司法主要是一种判断性行为,而行政权主要体现为一种行动;3、司法官员有一个明显外部特征,即只服从自己内心独立的决定,而行政官员只是服从于行政指令;4、行政活动极具主动性,司法活动主要体现被动性。①从前述的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权说指出了检察权的某些行政特性,却完全忽视了检察权的司法特性;司法

5、权说是从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比较着手,揭示出两者“近似”与“接近”,以检察权的主要特征来证实检察权的司法性,毕竟“相似”、“接近”并非“等同”。第三种观点,即双重属性说,该说尽管做到了对检察权的全面的概括,但结论却是双重性,事实上仍使检察权徘徊于司法与行政两权之间,并没有真正解决检察权的定位问题。  笔者认为将检察权的性质界定为行政权、司法权或者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之权力的观点,首先在思路上就发生了偏颇。所谓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故无论将检察权界定为行政权、司法权还是两种属性兼而有之的权力,实际上都只是在某种既定的国家权力格局中给检察权寻找归宿,因而在使检察权与

6、某一种权力区别开来的同时却又在客观上将其归类到另一种权力之下。这与检察权在我国实然地存在着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的现实状况是不对等的,所以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其实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是由我国国体所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功能是将全民的意志以立法的手段转变为国家的意志,再通过不同的国家机关来实施这些权力,由于各种国家权力的属性不一样、行使方式各异等所限,故而实施这些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性质亦因而不同。在我们这样的国体下,要保证各

7、种权力的正确、高效的行使,就势必需要也应当需要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取得“三权分立”之国家权力相互制衡之效。检察机关自身先天具有的监督属性,正好适合担当这个监督者的角色,故“人大”委托检察机关司职法律监督,并以国家宪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综上,便不难得出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的性质。  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是整个检察制度改革的基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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