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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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表1有害物质排放标准mg/m3序号有害物质名称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1020304050601硫酸(雾)16651452604006002铅0.41.53.0*5.58.5 3汞 0.010.020.040.06 4铍化物(换算成Be)0.015(烟囱高度为45~80m)5烟尘及生工业锅炉按国家标准执行(GB3841~83)氧化炼钢炉150~200水泥150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第一类100第二类150注

2、: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序号有害物质名称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1020304045506070801001201501二氧化硫冶金  2036 5680     化工1.561425 385575100   电站  82 170 310 6501200170024002烟尘电站(煤粉)  82 170 310 6501200170024003二氧化硫0.30.81.42

3、.5 3.75.26.98.8   4硫化氢0.070.20.40.6 0.91.31.72.2   5氟化物(换算成F)0.060.30.61.0 1.52.23.03.9   6氮氧化物(换算成NO2)0.51.84.17.5 11.516.522.530.0   7氯0.31.22.85.0 7.71115.020.0   8氯化氢0.20.61.42.5 3.85.57.510.0   9一氧化碳  160   620  1700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

4、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5、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6、。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7、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 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GB 3095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 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4.2

8、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 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GB 3095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TJ36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GB 9137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定。   5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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