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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 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闽建法[2002]142号)福州、漳州、泉州、南平、龙岩市房管局,三明、莆田、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即
3、产权调换的房屋,下同)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裁决机关,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八条 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
4、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 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十条 申请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的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
5、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当事人确因确权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申请,但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裁决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予以鉴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
6、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提供必要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裁决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先行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
7、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申请裁决条件的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提出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
8、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机关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应当同时载明案件主办人员、受送达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0日。申请人收到答辩书副本后,认为需要补充举证的,补充举证期限为3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裁决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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