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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知识串讲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重点知识复习讲义法律常识----重点知识串讲讲义第一章民法一、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民事行为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2.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乘人之危---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4.欺诈、胁迫---故意告知虚假
2、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造成损害为威胁。(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无权处分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
3、追认的行为二、合同的成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二)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三)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
4、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三、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四、物权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7重点知识复习讲义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二章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犯罪主体(一)
5、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刑事责任能力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6、者免除处罚。三、主观方面(一)、犯罪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犯罪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四、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五、犯罪客观方面(一)作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应为而为之”(二)不作为---“当为能为而不为”1.法
7、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六、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7重点知识复习讲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8、,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七、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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