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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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7-09-30【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序言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由于遭受下列损害而提出的碰撞诉讼,包括追索诉讼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甲、船舶的灭失或损害;    乙、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在本公约中,“碰撞”系指两艘或更多艘船舶,其中至少一艘是远洋船舶的接触和一些其他事故,包括这些船舶由于操纵或操纵失误;或由于未能遵守

2、适用于航行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则而引起的事故,即使并未发生实际的接触。    (2)本公约不适用于:    甲、军舰或专门拨作公共非商性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渡船除外;    乙、可以根据契约而提出的请求。    第一编管辖权    第二条     (1)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原告只能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法院中提出这种诉讼:    甲、被告在该地有习惯居所或住所,或主要营业地;或    乙、碰撞发生在该国的内水或领海内;或    丙、碰撞所涉及的船舶(原告自己的船舶除外,或属于同一所有人的可依法加以扣留的船舶,已在该地被扣留,或已提供担保以免由于碰撞而被扣留;或    丁、被告在该地有依照该国

3、法律可供扣押的财产,而且该项财产已被扣押或已提供担保以免由于碰撞而被扣押;或    戊、被告已在该地根据该国法律就碰撞适当提供了限额基金。    (2)如诉法在一缔约国中尚未结案,则同一原告在别的缔约国中对同一被告提出的请求赔偿同一损害的任何进一步的诉讼都将中止进行,除非和直至前一诉法已被撤消,或者如果法院允许的话,已经中止进行。    如果一缔约国已在诉讼中对实质作出了判决,则诉讼中的一方不得在其他缔约国根据同一事实对诉讼中的对方提出进一步的诉讼,除非胜诉一方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根据该国法律,判决不能得到全部执行。    第三条     如果由于同一碰撞而产生一个以上适用本公约的请求权

4、时,都可在最初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诉讼的任何当事人就任何这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不管是反诉或其他。    第二编法律选择    第四条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律,但如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即使没有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但都属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在何处发生,都适用该国法律。    但是,如果有关船舶在不同的国家登记或由它们出证件,或即使没有登记或出具证件,但属不同的国家所有,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适用对所有这些国家都实行的一些公约。    其次,经确定所有这些国家的法律与公约的原

5、则相一致,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在上述相一致的程度上适用这一法律。    无论本条中有何规定,任何当地的有关航行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或规定都应得到适用。    第五条     第四条 规定应予适用的法律应是决定下列各项的法律:    (1)赔偿责任的根据;    (2)免除赔偿责任和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    (3)得予赔偿的损害的类别;    (4)损害的份额;    (5)得对权利受到损害提出索赔的人;    (6)委托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应负的责任;或雇主对其雇佣人员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应负的责任;或船舶或船东或驾驶员对引水员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7)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可否

6、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8)举证的责任和推定;    (9)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    本编宣布应予适用的法律,仅在其适用与公共政策不相一致时方可拒绝适用。    第六条     凡本编所称一个国家的法律时,此项法律原指该国的国内法。    第三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条     (1)本编适用于承认和执行由受本公约支配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包括限制责任诉讼的判决,但以胜诉一方有权根据作出判决国家的法律执行判决为条件。    (2)这些判决应根据下一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在缔约国内加以承认和执行,但以该国和作出判决的国家订有这方面的补充协定为条件。    (3)本编对在前

7、款规定的补充协定生效前作出的判决不予适用,除非该协定另有规定。    (4)补充协定应对在该协定宣告失效前已就判决的承认或执行提起诉讼的判决继续适用。    第八条     (1)凡请求承认或执行判决的一方应提供:    甲、完整的并经认证的判决的副本;    乙、用以证明判决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所必需的全部文件的业经认证的副本;    丙、请求在其境内予以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法院所要求的本款甲乙两项中规定的文件的译文。    (2)仅在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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