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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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为增强教学管理的灵活性,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对人才的多方位的要求,学校对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

2、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

3、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专科学制为三

4、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6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上课、实验、课程设计、安全教育、生产劳动、生产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制度。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好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学生请病假应有医院证明,无病假证明而缺课者以旷课论。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考试期间一般不

5、准请事假。第十条 请假时,学生要写出书面请假申请交有关部门批准,请假1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2天至4天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均报教务处备案。4天以上者由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可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第十

6、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在考试周前结束考查。考试课程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成绩评分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

7、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以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等其它课程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同一专业的相同课程记分制必须一致。附表1百分制、五级制与二级制成绩的换算关系表记分制对应成绩百分制100-9089-8079-7069-60<60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

8、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由学校安排适当的时间重新修读。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记1学分,具体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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