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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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大类。第四条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奖学金的种类第五

2、条国家级奖学金国家级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级奖学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制定。第六条校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第七条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是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面向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社会奖学金;面向书(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协议内容确定。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第八条参评奖

3、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5.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朋辈帮扶;6.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四个一百”育人行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突出。第九条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依据国家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第十条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一)特等奖学金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第一或前1%;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

4、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果或优异成绩;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4.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0名,奖励金额每人10000元。(二)一等奖学金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5%;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突出成绩;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4.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5000元。(三)二等奖学金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20%;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3.《学生

5、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4.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奖励金额每人3000元。(四)三等奖学金1.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45%;2.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4.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奖励金额每人1000元。第十一条社会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依据社会奖学金协议内容,按照奖项要求参照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执行。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1.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须修读课程中有考核

6、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2.道德品质不良,参评学年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尚未解除处分;3.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4.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5.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奖学金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奖学金实行申请制,本科生均有向学校提出奖学金申请的权利。第十四条不同级别、类别的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项目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第十五条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年奖学金在原书(学)院参评,但不参评原书(学)院有专业要求

7、的社会奖学金。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定依据第十六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第十七条学生综合成绩的核算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考核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即:综合成绩=课程考核成绩×8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0%。其中,课程考核成绩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计算。学生在国内、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不计入课程考核成绩的核算。第五章奖学金的评审机构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和表

8、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校友部、团委、体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书(学)院轮值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十九条各书(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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