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

ID:17912222

大小:114.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9-09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_第1页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_第2页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_第3页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_第4页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5年忻城县审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总表单位盖章:忻城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潘菊琼经办人:刘苏联系电话:5511230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备注1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

2、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忻城县审计局审计决定下达之日起60天内执行完毕审计立项→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审计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稿→召开审计业务会,决定处罚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出具审计移送处

3、理书,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执行完毕,审计执行结果报审计机关。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4、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

6、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忻城县审计局审计决定下达之日起60天内执行完毕审计立项→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审计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并征

7、求意见稿→召开审计业务会,决定处罚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执行完毕,审计执行结果报审计机关。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