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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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颁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10-08-23【实施时间】2010-11-01【时效性】生效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3、的环境质量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

4、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各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5、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功能区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水环境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功能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

6、民政府批准。前款所列的环境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环境保护规划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论

7、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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