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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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行政诉讼困境摆脱论文  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了。十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年年递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过去说行政诉讼的情况是公民不敢告,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审也不敢审,现在的情形有了很大改观。但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究其原因不外有三:第一是立法上或法院自身的问题;第二,体制上的问题;第三,混合型

2、的问题,既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我们不妨简单分析一下这三方面的原因,从而求得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途径。  一、立法或法院自身能解决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某些在其他诉讼领域里同样存在的共性问题,如司法不公的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过多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的问题等。除了这些诉讼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属于行政诉讼自身独有的,或者至少是在行政诉讼领域里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一些是通过积累经验、完善立法可以解决的。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判决形式等问题,有待于实践的发展,并基于实践进一步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3、。受案范围中的某些灰色地带──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排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经过案件积累,自然会产生较为明确的界线。而与受案范围相关的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以及判决形式中缺少确认判决的问题,同样也都可以通过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得到解决。行政诉讼中还有某些问题是需要理论指导或等待理论指导才能解决的问题。如第三人的问题、被告资格中的某些问题等。在理论成熟后,可由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使之法定化。  二、需要国家统一解决的体制问题  行政诉讼较难解决的是体制问题,这是靠法院单方努力无法解

4、决的问题。正是这些体制上的问题造成某些具体行政诉讼案件的效果不好,而使行政诉讼在整体上的现状不能令人满意,是行政诉讼难以摆脱困境的主要原因:  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以何为标准裁断案件的问题。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国家机关使法律实现的过程,使法律条文从纸上跃而成为现实的过程。法律适用,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远不如在行政诉讼中问题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刑法有法典,民法有法典性法律,而补充民法典或刑法典的其他规定则主要见于单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见于法规;第二,民法刑法的法律适用一

5、般来说是法院或者司法机关的事,也即说民法和刑法是司法法,而行政法的适用既是法院的,也是行政机关的事,且行政机关先于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样一来,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然遇到以什么样的标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是以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为依据呢,还是以法院自己认为的依据为依据呢?国外的定论是,适用法律以法院的标准为最终标准。以英美为例,无论是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还是从其有关司法制度中,我们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对行政裁判所或独立管制机构的裁决不服,诉诸法院的理由无一例

6、外都包括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倾向于不干预,后来才倾向于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开始了这方面的司法监督。那么,法院原来不愿干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原因,也在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法定权限范围内的事,从传统上说不属于适法性判断。另外,西方国家法院一般对法律的解释也是最终的,即使是英国这种议会至上的国家,对议会制定法的最终即最具权威的解释仍是法院的解释。我们可就此描画出行政法领域里这样一幅场景:议会制定出法津,行政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按自己的理解对法律作出解释并加以适用;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

7、法审查,对与此相关的法津进行解释并予以适用;当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法院对法津的解释和适用也是最终的,法院适用法律使法律条文从纸上变成现实,从死条文变为活规则。可见,行政机关可以解释法律从而适用,但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最终的,这样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法律上都顺理成章了。  我国的行政机关与英美国家的行政机关虽都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但不同的是在英美凡行政机关立法一般均属于委任立法,而我国与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机关拥有固有“立法”权即宪法所赋予的立法权限,在这一权限范围内,行政机关无须权力机关授权即可进行执行性立法;尤其在恢复法制建设的

8、近20年来,法律尚不能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拾遗补阙”作用有时就超出了“执行性”立法的范围。对此即使是较为激烈的学者亦承认这是过渡阶段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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