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完全契约理论视域下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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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不完全契约理论视域下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诠释  不完全契约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经济学原理的视角下思考法律问题,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制度构建具有深刻和广泛的影响。对于不完全契约产生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第一,契约方的疏忽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契约双方在签订契约时,由于双方都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就某一事项合同事项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了合同的不完全性。如语言的模糊,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现在随着市场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契约双方生活在不同的地域范围,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用着各自地域习惯的语

2、言,有着自己的理解能力。对于同一个合同条款,契约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会充分利用自己的理性来进行分析和预测,但是人们确不能完全把握事情。虽然说我们看似每天从事着基本相同的经济活动,但是很难找出两个完全相同的经济活动,而人们从事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所以人的有限理性,会导致不完全契约的产生。  第三,机会主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总会做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无利的行为,从而歪曲捏造事实,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机会主义是以人的有限理性为前提,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

3、致他人的利益而不顾,损人利己,投机取巧,有些活动甚至能上升为犯罪。  第四,契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其接触的外部环境是复杂多变的,这也会导致不完全契约的产生。当今社会环境复杂多变,而作为交易的契约双方,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各不相同,一方所了解的情况另一方未必了解。  二、实践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根据以上原因,将不完全契约分为了通常意义上的不完全契约和注定意义上的不完全契约。孤弱一个契约的不完全是由语言的模糊造成的,那么缔约方,以公司为例,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协商,对合同做出补充解释,在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

4、思表示的基础上,完善合同的效力。同时要准确把握订约当时的真实意图,就能解决契约的纠纷。而对于契约方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完全契约,公司合同的签订方可以在订约时约定条款,即双方有可以根据意思进行补充协议的权利,如果双方对某一事项有了约定而没列入契约中,那么可以根据双方当时的约定进行。订约之前的充分了解和磋商必不可少,分清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并且尽量在自己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规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视域下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应当进一步具体规定哪些不可抗力可以

5、解除合同,明确情势变更这一重要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变更,这会导致合同的履行将对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而这种变化是契约当事人不能在订立合同时预见,不能克服,此种情况下契约仍然携带力法律如果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我们应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满足构成预期违约的几种条件,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矛盾之处重新立法予以整合。同时规范延迟履行的相当规定,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二)规制合同解除程序  对于合同解除的程序,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解除意思的通知方

6、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同时也应当允许口头通知,但是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使解除的意思表示表达到达契约双方。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意思通知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没有通知则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契约一方可以将起诉作为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立法应当对合同解除期限规定不明确的加以明确规定,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以及提高效率,同时还应该对契约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加以限制,对契约双方加以限制。  (三)确定合同解除效力  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必须确定合同解除据有溯及力,大多数情况下,合同一经履行,很多原物己经不能恢复,所以此类合同的解除不应当具有溯及力。弄

7、清是否有溯及力的前提应当为是否能恢复原状,恢复原物不是返还原物,也不是返还己为的给付,恢复原物的目的是恢复权利被侵犯前之前的状态,确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对于保护守约方,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制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违约方己经做出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解除有溯及力,这对守约方是不利的。对合同解除做出有溯及力的规定,给予了当时人意思自治的自由,还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补救,减少可能扩大的损失。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理论,它与商业主体的运行以及我们日常的民事行为息息相关,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避免因规定不周造成的负面影

8、响。充分运用它来促进我们的市场运行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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