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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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死刑制度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法惩罚方法,历来被世界各国所重视。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导致了对死刑的态度不同,而对死刑的态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国的死刑制度不同。但从目前来看,在国际社会中刑罚走向轻缓,死刑趋于废止,基本上已成大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在修订后的新刑法

2、中确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笔者就此谈一点看法。  关键词:死刑,重刑主义思考  一、我国死刑制度较过去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  我国新刑法在死刑问题上,从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它的进步  我国新刑法在死刑问题上,从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它的进步性:  第一,在死刑适用的对象上删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死缓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又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叛处死缓二年执行。”这一规定,不仅从逻辑上前后矛盾,而且也与我国应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相悖。因

3、为,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应当遵守该公约第37条关于“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不得叛处死刑或者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的规定。这一删除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  第二、“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变更为“故意犯罪”。根据1979年刑法第46条规定,宣告“死缓”的人将面临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确有悔改“的减为无期徒刑;二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作为三种法律后果的法定条件,“悔改

4、、”“立功”、“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其含义很不明确,尤其是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因没有详细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而显得很不确定,完全由司法办案人员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解释。新刑法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作了以下修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在故意犯罪的,二年欺瞒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欺瞒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修改,不仅增强了司法操作性,而且也与新刑事诉讼

5、法的规定想一致,比1979年刑法有一定的进步性。  第三,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原本就在最高人民法院,这在1979年刑法第43条第2款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后来鉴于社会形式的严峻和刑事犯罪情况的恶化,为了及时打击现行严重犯罪,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发出《通知》,将除反革命和严重经济犯罪以外的其余刑事犯罪死刑核准权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起到了暂时性的救济作用,但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造

6、成死刑适用上的随意性,使死刑核准程序形同虚设、影响了死刑案件的质量,甚至导致错杀的严重后果。新刑法在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护了死刑适用的严肃性。  第四,死刑条文比以前有所减少,有一定的轻刑化趋向。据笔者统计,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28个死刑条款,特别刑法中有46个,合计共有74个,而新刑法通过删除、合并等立法技术,使死刑罪种有一定缩减,共有67个,特别是对普通盗窃罪死刑的废除,更是一大进步,因为用人的生命折抵财产损失的做法早已被世界大多数

7、国家所屏弃。  二、在死刑制度上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重刑化倾向明显  新刑法在控制死刑方面,虽然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总的看来,仍然带有较强的重刑化倾向,大的方面说,规定的死刑过多,在实际执法中执行死刑过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死刑的条件虽有一定的调整,但并未有重大突破。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但到底什么是“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及其严重”,这一修改从表面看,规范了用语,与分则中“情节特别严重”等适用死刑的条件相一致,似乎

8、有“量”的规定,便于司法操作,但如仔细探究,其实与原来的“罪大恶极”并无实质性区别,甚至还不如原来的明确化和通俗化。因为“罪行及其严重”很容易被误解为只是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而忽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仅起不到限制死刑的作用,很可能还会导致死刑的滥用,所以,必须对此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明确的解释。另外,上面已经提到,在死缓转为执行死刑的适用条件上,新刑法作了一定的修改,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改为“故意犯罪”,虽然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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