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原则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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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原则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兼谈“撞了白撞”  摘要:信赖原则是德国、日本等国家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交通事故处理,据以区分判断和具体确定交通事故的过失责任。本文介绍了信赖原则的产生发展历程和它在外国交通事故处理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状况,探讨了我国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对“撞了白撞”与信赖原则关系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关键词:信赖原则;交通事故;“撞了白撞”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41号政府令出台《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于1999年9月10日实施。该办法共有16条,在全国

2、范围内首次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要负全责,司机不承担责任,也不需要给付赔偿;这种规定被新闻媒体称为“撞了白撞”。据1999年10月5日《沈阳日报》报道,从该办法实施至1999年9月20日,10天内已有47名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全部责任。自从这一规章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关于“汽车撞人该不该白撞”的讨论,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先后展开了讨论。在沈阳之后全国相继又有济南、上海、中山、武汉、郑州、鞍山、乌鲁木齐、天津等10多个城市颁布了类似的《办法》或《通告》。24  直到现在,报道或参与讨论“撞了白撞”的文章

3、接连不断,但系统性地进行法理性评论的文章寥寥无几,然而即使这寥寥无几的理论性文章,却均对上述城市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大加诟病,认为这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视行人生命权,不但与现代法治既重视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并兼顾处罚行为的合理性的基本精神相悖,又与现代法治“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相悖。[1]这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定责规则,而且有背世界潮流,甚至是倒退。[2]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权的!是违法的。[3]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对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引入“信赖原则”的误

4、读。而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才是法律理论的进步,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中国改革发展的一个必需选择。本文拟对“信赖原则”进行介绍,就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进行探讨,并为上述10多个城市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定责规则适用辩护。  一、信赖原则涵义及其发展  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发生结果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4](p14)此原则在德国、日本等国被广泛用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来减轻或否定车辆驾驶人的过失犯罪责任。  信赖原则肇源于1935年德国

5、的一个判例,在此之前,德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的刑事责任,均依传统过失犯的理论认定,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具有注意义务,并有注意能力,而因不注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时,即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汽车驾驶人不能期待其他参与交通者均能采取遵守交通秩序的正当态度,故应随时注意可能有人突然自房屋中或人行道上闯进车道。只有在其他利用道路者的粗心大意,从社会日常生活的经验看是不可能的情况下,才能否定汽车驾驶人的过失。24[5](p359)这在社会结构相对单纯,动力交通工具稀少的农业社会,当然可以适用。但人类进入

6、20世纪以后,动力交通工具的发展是一日千里,其性能改进也是日新月异,而且数量快速增加。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1910年,汽车总数仅5万辆左右,到1925年由于经济稳定发展,其总数已增至43万辆,至1935年,汽车总数更是达到214万余辆。[5](p360)对于汽车交通事故如再依传统过失犯理论追究其责任,则每一事故之发生,均可追究驾驶人之责任,势必影响社会发展,影响人类生活进步,使动力交通工具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丧失。是以德国判例在20世纪30年代首创信赖原则,据以妥善处理交通事故。  信赖原则肇源之判决案件是一被告人于1935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

7、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轨道路基行驶前进,电车轨道宽5.9米,并高于汽车车道。被告的汽车行抵路桥前约1.5米处时,在其前方两个成年人自电车轨道上走下,与被告人汽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第一审柏林地方法院以“被告在此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时间,如能充分注意,即可适时留意电车轨道上的二人,且可以自该二人态度等推知其欲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从而应采取鸣喇叭等预防措施来防止事故发生。”因而认定被告成立过失致死及过失致伤罪。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汽车驾驶人员虽然对步行者有违反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的准备,但对驾驶人的此项要求,应考虑日常生活之要求及汽车交通的

8、本质,特点及重要性等,如在可以容许的范围内,才为适当。汽车驾驶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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