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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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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摘 要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缘起于法律形成之初,几经发展,直至宋元明清时的巅峰。我国古代暴力犯罪也不乏其独特的刑罚特征,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不仅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而且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关键词暴力犯罪;发展;刑罚特征;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多,暴力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公
2、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应予以严惩。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关于暴力犯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规定,而且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一
3、)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起源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暴力犯罪应该缘起于我国古代法律形成之时。也就是说,刚形成的法律中就已包含了暴力犯罪的内容。我国法律在很早的时候叫做刑。譬如说,《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命咎陶阼刑。”就是说虞舜命令皋陶制定法律。再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里的刑都是法律。 那么,古代的刑(法)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有多种说法。第一,刑起于兵说。《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4、。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第二,定分止争说。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疆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商鞅也认为:“神农既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第三,源于苗民说。
5、当时的苗民不仅经济繁荣,而且法制发达,他们最早制定了肉刑。制定肉刑的动因就是当时暴力犯罪的猖獗。《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第四,源于“性恶”说。荀况是主张性恶论者,他从人性的角度解释法律的起源,认为“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其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上述几种说法虽然各自看法不一,但他们都承认一点,那就是,由于当时的侵、伐、暴、乱引起了社会秩序的震荡、混乱,直接导致了刑法的产
6、生。换言之,暴力犯罪促使了法律的产生。既然法律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打击暴力犯罪的,那么当时的法律中自然就会有很多有关暴力犯罪的内容,甚至主要就是暴力犯罪的内容。如《尚书·舜典》上记载,当时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怙终贼刑”就是暴力犯罪,指因饥谨或复仇第二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人吃人三人以上的,要处以“贼刑”(也就是割断咽喉的死刑)。夏朝的主要犯罪种类有杀人罪、抢劫罪、贪污罪,其中两种就是暴力犯罪。 (二)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夏商周时期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昏
7、是抢劫罪,墨是贪污罪,贼是杀人罪。昏和贼就是当时的暴力犯罪。 商朝的暴力犯罪主要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左道乱政罪等。盘庚在动员臣下迁都于殷时,便宣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有”(颠越不恭就是狂妄放肆,不守法纪,不敬国王;暂遇奸宄就是危害政权,犯法作乱,内外盗贼)。[②]《礼记·王制》曰:“……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其中包括有暴力乱名改作、左道以乱政的内容。 西周时期,暴力犯罪的规定就更加丰富、系统、规范了。西周的暴力犯罪主要有:(1)杀害国王罪。《周礼·夏官·司马》曰:“放弑其君则残之
8、。”当时,即使杀害国王的亲属,也要处最重刑。《周礼·夏官·司马》曰:“杀王之亲者,辜之”(按郑玄注:“辜言枯之也,谓磔之”,即碎割刑)。(2)杀人罪。自夏起,“杀人为贼”,即处死刑。在先秦文献中盗与贼的内涵是不同的,“贼”一般指侵犯人身,盗指侵犯财物。周时,也有抢劫杀人罪,如《尚书·康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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