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经济法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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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责任分析经济法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分析经济法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  这是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这是一个日趋理性的时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正是我们这个时代中闪闪发光的一种社会元素。在企业公司法领域,如果说第一个伟大的发明是私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那么第二个伟大的发明就该是跨越公、私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了。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国家加强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所以)它在本质上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商事法责任。这就凸显出经济法视野对观察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特殊必要性和价值所在。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源自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发生了与社会文明相悖的“社会失灵”

3、严重情况。这一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有着极大的紧迫性。并且,这应当属于多部门、多学科都会遇到、都要讨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对这一前沿课题给予高度的关注、作出积极的回应,也可说是经济法学界的一种社会责任吧。  一、社会责任的缘起:“社会失灵”应对  (一)经济法中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中的“责任”,通常在丽种含义上加以使用:  第一,指本来意义上的责任,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主体的职责、义务。它是与公权力或者私权利相对应的。如《立法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此处责任即职责;再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此处责任与

4、义务基本同义。此时,行为主体处于主动状态之中。这种责任,有公法性质的——如企业向国家交税;也有私法性质的——如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指事后追究的责任,即强制违法者或者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许多经济法律中专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此时,行为主体处于被动状态之中。显然,第二种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种责任而引起的,换言之,追究法律责任以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或者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前提。现行经济法著述中所称“经济法中的责任”,多指此种。  上述“事后追究的责任”,即“后果”,可称狭义的责

5、任;如加上“本来意义上的责任”,即“义务”,就构成广义的责任。事实上,在不同场合,“责任”一词或作狭义理解,或作广义理解。经济法领域是如此,即使在民法领域也可能如此(如《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即有广、狭两义)。  (二)社会责任的引入对经济法发生的影响  顾名思义,社会责任是指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这个词亦可作广义、狭义理解。但不论怎样解释,社会责任总是与社会利益直接相联系的。因此,社会责任也就是社会义务,或称社会契约义务。企业以社会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20世纪初,当资本主义世界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之后,企业与社会的

6、矛盾日益复杂和尖锐起来。为缓解社会冲突,矫正“社会失灵”,于是敏感的学者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和理论。比如,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在《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一文中提出了“社会责任”,要求公司“面向公共服务”。随后,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引起了积极的关注和响应。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起,从欧美发达国家发端,随着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人权运动和公共治理模式的推行,大大促进了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例如,1997年,美国一家民间组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发起制订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

7、ountability80oo,简称SA8000)。该标准在童工、强制雇佣、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设置了最低要求。该标准对以服装、制鞋、纺织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较大的影响。目前,已有许多国家的企业接受了这一标准,因而它就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类新的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一定完全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又如,1999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峰会上提出社会责任原则“全球契约”,即制定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等四个方面的十项原则。人权方面: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8、劳工标准方面: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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