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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词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团体诉讼 一、公告登记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公告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且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便可公告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登记。向法院申请登记的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共同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如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便可以与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协商来确定代表人了。至于裁判的效力,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自然要受到法院裁判的约束,然而对未参加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来讲,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话,也受该判决的拘束。 首先
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公告登记制度仅仅存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中。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其次,人民法院受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出公告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另外,关于公告的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最后,关于登记的效力,对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而言,他们因此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有推选和被推选为代表人的权利。取得对代表人的监督、制约权。但是他们也应负担相应的义务,比如:负担诉讼费用、承担败诉的风险、积极参加诉讼等等。人民法院判决仅仅约束参加登
4、记的这部分当事人。当然,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而言,不是具名原告也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那么上述的监督、制约权其当然也不具有,其当然也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直接拘束,但我国允许判决效力的间接扩张,对未参加登记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而言也是极为有利的。 (二)在代表人诉讼中确立公告登记制度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在我国之所以在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引入这样一种公告登记制度其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让其他权利人共同参加诉讼,以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的作用,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共同主张权利,比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
5、性纠纷方面的优越性,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克服诉讼中人数不确定所带来的正当当事人认定混乱的弊端,使人数确定化,可以消除这种弊端。尽管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公告登记制度在正当当事人的认定以及解决群体纠纷、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具有极大优势。但该制度在实践运作中的局限也愈来愈明显,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告登记制度构成起诉障碍。虽然,在法律上我国通过扩张判决效力的方法貌似保障了那些未参加诉讼者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恰巧为那些未参加诉讼之人“搭便车”提供了便利。从人的本性来讲,每一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人
6、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冒着败诉的风险,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那些未向法院登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却在诉讼结束后仅仅通过起诉就可间接地达到适用该判决的效果,从而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也免去了因参加诉讼而造成的时间、精力、金钱的耗费,这也正迎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心态。长此以往,不仅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致使代表人诉讼启动率几乎为零,进而导致代表人诉讼制度形同虚设。因此,登记公告制度的设立严重影响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为“小额多数”受害群体提供有效救济方面的功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使用率低下也就不足为奇
7、了。 此外,公告登记制度的设立阻碍了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和规模的扩大。我国是一个充满乡土气息的熟人社会,长期以来受历史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人们往往以诉讼为耻的厌讼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所以纠纷发生后,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不愿或不敢走进法院的大门;那么同理在受损额度比较小的情况下,人们多数情况下更愿意忍气吞声把它当做一个教训,也不愿积极主动地去法院申请登记寻求救济。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公告登记制度的设立不仅不是一种保障救济制度反而倒像是公民维权救济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 2.公告登记制度的设置,导致诉讼程序繁琐,无端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
8、讼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虽说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从整体上确实较之数个单一诉讼要简便得多,但对每个当事人来说,增加了公告登记等程序,加之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分布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