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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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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保险理赔款到底归谁所有?8万保险理赔款到底归谁所有? 近日,玉州区的陈某,领到了汽车保险理赔款元,正在庆幸自己虽货车受损,但得到理赔,损失不大。出乎陈某意料的是,才过几天,保险公司来人,要求陈某返还该理赔款。陈某不服,不退还理赔款,保险公司便将陈某告上法院。 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案情,判决陈某返还保险赔偿款给保险公司,陈某到手的保险赔款为何又飞走了?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陈某买了一辆大货车来运货,货车是买了保险的,也即陈某是被保险货车的车主(被保险人)。前不久,陈某开着大货车在
2、柳南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幸与赣某号的一辆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自己的大货车、赣号货车及车上货物受损,车上人员余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的货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明确事故责任后,陈某与赣某号货车车主及受伤人员余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因为陈某的货车是在保险期内,因此,保险公司根据调解书,向陈某支付了赔偿款元,作为第三方赔偿款。但陈某领取该款后,却没有依法将该赔偿款支付给赣号货车所在的公司及余某,即第三方,导致该公司及余某作为第三者向自己所
3、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出示两份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付责任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余某7867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垫付余某元,两项合计元;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某公司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垫付某公司元,两项合计元;两案赔付总额为元。 该两份判决书生效后,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保险公司划扣款181000元交付赣某号货车车主及受伤人员余某,履行了两份判决书所确认的保险公司基于陈某被保险货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的全部赔
4、偿义务。为此,保险公司认为陈某领取的保险赔款元属于多领部分,应退还给保险公司。 陈某接到保险公司的退款通知后,认为自己的货车也受损了,应得到理赔,所以对保险公司的追退款通知不理睬,于是,保险公司便将陈某诉至法院。 玉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
5、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本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本保险合同赔偿的应是第三者某公司和余某。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保险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及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再加上
6、根据本案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条例,认为陈某作为投保车主,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依据该调解书支付了第三者应得的赔偿款元给陈某,并无不当。陈某得到理赔款后应及时将此款交给第三者某公司和余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占为己有。据此,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返还保险赔偿款元给保险公司。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车主给自己的车购买的是
7、第三者保险,所以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得到理赔后要及时给第三者送去,而自己的车辆受损也要及时向责任者索赔。所以陈某的货车受损的理赔款应由赣某号货车车主付给,而不能将元这第三者理赔款扣押。至于陈某至今尚未获得理赔,应根据有关保险条例,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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