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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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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法律缓刑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发源于欧洲的缓刑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国是最早规定刑罚缓期执行的国家之一,其制度已较为成熟。本文拟对我国与法国缓刑制度进行比较考察,以期借鉴法国缓刑制度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关键词:缓刑;制度比较;制度完善 一、缓刑制度概说 1、概念 缓刑,即暂缓使用或执行刑罚,是指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在控制犯罪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有学
2、者认为,它是除了刑罚、保安处分两个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根支柱,是“特种的刑罚手段”。[1]举目各国各地区无一不把缓刑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武器。 2、性质 缓刑的法律性质,是指缓刑作为刑罚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应当归入何种刑罚制度之中,是应当归入刑种制度,还是应当归入刑罚裁量制度或者刑罚执行制度,抑或是归入其他刑罚制度之中。对缓刑制度法律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更深刻准确地理解缓刑的存在价值以及如何更有效地运用缓刑。将缓刑归入不同的刑罚制度之中,缓刑应有的内容和功能都有所不同。只有探明了缓刑的法律性质,才能更科学地设置缓刑制度的内容,更充分地发挥其功能,更有效地实现其价值。作为一种
3、刑罚运用制度,缓刑的适用离不开刑种,但是,缓刑并不是刑种。刑法并没有将缓刑列入刑罚体系;缓刑并非执行场所的转移,也不是执行方式的变更。缓刑只能是自由刑的一项适用制度,即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 3、价值 缓刑具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与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等价值,缓刑的价值的理论基础在于缓刑体现了教育刑思想、符合行刑社会化的原则、贯彻了行刑经济性原则。 二、我国的缓刑制度立法 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缓刑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对缓刑考验制度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新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4、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新刑法对缓刑制度的修改集中体现在适用对象、执行监督和撤消缓刑条件等方面:取消79
5、年刑法反革命不适用缓刑的规定;明确了缓刑考察主体即公安机关;明确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条件;撤销缓刑的条件由79年刑法规定的一个条件修改为三个条件。新刑法删除了对反革命罪不能适用缓刑的规定,增加了缓刑撤消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缓刑立法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三、法国的缓刑制度立法 法国是最早规定刑罚缓期执行制的国家之一,经过百年发展,法国缓刑制度不断完善。法国在原法律规定的普通缓期执行和附考验的缓期执行基础上,1983年增加规定了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的缓期执行,1989年增加了附考验的推迟刑罚宣告,法国新刑法规定了下述四种缓刑: 1、普通缓期执行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宣告缓刑
6、,如果被判刑人在5内未实行其他犯罪,被判刑人将被免除刑罚执行。判处普通缓刑的条件是:第一,在重罪轻罪方面,对自然人只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五年内未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对法人只有被告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五年内未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数额超过40万法郎之罚金;在违警罪方面,自然人须在犯罪行为前五年内未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对法人只有被告在事实犯罪行为前五年内未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10万法郎罚金。第二,对自然人,被告被科处的刑罚是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刑、轻罪罚金刑、剥夺或限制权利、附加刑;对法人,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可予以缓刑的刑罚是罚金、禁止从事
7、职业活动、排除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或使用信用卡付款;在违警罪案件中可予以缓刑的刑罚是因第五级违警罪被科处罚金及禁止签发支票。根据法国新刑法,因重罪或轻罪被判刑并得到缓刑的被判刑人犯,自判刑起五年期限内,未犯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被判处新刑从而撤消原缓刑者,其因犯罪被科处缓期执行的判刑“视同不曾发生”。因违警罪被判处缓刑的,自判刑起未犯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或第五级违警罪,依法撤消缓刑,以前科处的缓刑“视同不曾发生”。 2、附考验期的缓刑,是对因犯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被判五年以下监禁刑罚后的犯罪分子而附加考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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