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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8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扩大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引导可持续的绿色生产和消费,规范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绿色产品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绿色产品标识认证规
2、则,确定相关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符合特定的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质量品质高等指标要求,允许获证产品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以及获证绿色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职责权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
3、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部际协调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协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目录、评价依据等实施体系,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和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等保障体系,推动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结果的有效利用。第六条[目录和规则发布主体]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定、发布、调整。绿色产品标识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七条[技术委员会
4、]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认证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相关技术专家担任委员。第八条[信息平台]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第九条[国际互认]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国际互认。认证机构开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国际互认时,应当在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十条[保密规定]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相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
5、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标识和认证证书第十一条[标识和证书发布主体]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样式、内容。第十二条[标识样式]绿色产品标识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信息编码组成。样式如下:第十三条[标识使用要求]获得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的相关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措施,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
6、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第十四条[证书发放]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机构应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认证证书所覆盖绿色产品获证信息及相关认证资料。第十五条[证书信息]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绿色相关指标及评价依据;(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八)认证机构名称;(九)证书编号;(十)信息编码;(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第十六条[证书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由认证
7、机构根据产品相关评价依据予以确定。第十七条[证书处理决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及时提交信息平台予以发布。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标识、认证证书。第三章认证机构和人员要求第十九条[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绿色
8、产品认证机构的能力要求。认证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第二十条[检测能力要求]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满足绿色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人员要求]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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