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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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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办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县政办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县政办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县政办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全县农村住宅建设和使用安全,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和谐、富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以
2、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指导为手段,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向村镇延伸,形成管理工作全覆盖,坚决遏制村镇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全力防范一般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消除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盲区;建立乡镇建设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职能,做好乡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村镇建设的相关程序 加强集镇、村庄的规划编制与管理。集镇、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有相应资质的
3、单位实施编制和修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明确年度任务目标,分步推进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集镇规划由各乡镇组织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实施。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原则,坚决禁止越级审批、不按规定批准的行为。对越权审批、非法批准建设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理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履行对集镇、村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行政村要配备一名村庄建设管理员,负责农民建房和其他建筑施工的巡查与监管。各乡镇政府主
4、要负责人、各工作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所在乡镇、工作片辖区域内,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建设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分别签订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严格执行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制度。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都要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1.凡在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各乡镇申报基础资料,上报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审批,实行“一书两证”管理的工程
5、也要按《条例》规定,填写《省村镇农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村民个人建房“一书一证”由各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 3.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个人建房,属于一户一宅以外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招标拍卖的要求供地。 加强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 村民个人建房范围广、任务大,各乡镇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村镇两层以上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 二是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无图施工项目或不具备资质的设计项目,农民自愿选择的新农村建设住宅图集,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
6、随意更改图纸; 三是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不得承担超越证书等级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村镇各类建设工程; 四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违法分包和转包各类建设工程; 五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六是督促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加强源头管理; 七是建立承接工程备案制度,严格施工资质审查管理; 八是组织村庄建设管理员开展定期巡查,设立农民建房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九是监督建设户主与建筑企业及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书。 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为加强对村镇建
7、筑工匠从业资格的管理,维护村镇农村建房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时,要严格实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管理。 1.建筑工匠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承担过二层以上房屋的建筑施工,具备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建筑工匠申请资格的认定,应向当地村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建设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后,经过培训合格由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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