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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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分配应收债权合理性分析广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由广州市广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注册的金华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于1993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为7334万元,全部由金华工程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后境外合作方由金华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注册的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达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WONDERFULCHARMINGLIMITED。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是: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注册的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沾益直街

2、电务综合楼三楼3033房。但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多年。债权人余某以债务人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对某公司进行财产清点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同时进行了对外债权的催收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变现。管理人接管某公司时可能变现的资产为某公司对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及南方(澳门)工程发展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南方澳门)的应收债权。该两笔债权均已由生效判决确定,即(2002

3、)穗中法经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及(2002)穗中法经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但本院于2002年作出的(2002)穗中法执字第00474号民事裁定书(某公司对房产开发公司)及(2002)穗中法执字第00473号民事裁定书(某公司对南方澳门)中认定“由于本案依据执行的判决书虽认定了本案的款项流向了房产开发公司的上述地铁项目中,本案可处理房产开发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收益,但因该项目现处于停滞状态,尚无收益,不具备处理条件,致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2002)穗中法经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及(2002)穗中法经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15年9月

4、23日,本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破字第2号-2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确认某公司的债权人为深圳蛇口工业区职工住宅有限公司、余某、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书》,确认某公司对房产开发公司及南方澳门的应收债权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2月16日的清算价值合计为104982300元,其中对房产开发公司的债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1855400元,对南方澳门的债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3126900元。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

5、12)穗中法民破字第2号-3民事裁定书宣告某公司破产。2016年6月7日,上述应收债权以评估价值104982300元为起拍价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但因无人交保证金而流拍;在将拍卖保留价下调20%后于2016年7月14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再次因无人交保证金而流拍;2016年10月10日拍卖保留价在再行下调20%后进行第三次拍卖,但仍然因无人交保证金而流拍。2016年10月18日,管理人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内容如下: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两笔应收债权,即某公司对房产开发公司及南方澳门享有的两笔债权。中广信出具的

6、《价值分析报告书》显示,截至2016年2月16日,上述两笔应收债权的评估价值分别为81855400元、23126900元,总计104982300元。本次分配以应收债权按比例共有的方式支付。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债权人参与分配。第三顺序普通债权额元,各债权人根据各自的债权额按比例共有%的应收债权。剩余%的应收债权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报酬,%的应收债权为中广信的评估费用。某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个,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当日到会表决的有效债权人为3个。有表决权3个债权人中,有3个同意上述财产分配方案,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赞成人所代表债

7、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会议决议通过《广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2016年10月25日,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认可上述分配方案。【裁判结果】2016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破字第2号-4民事裁定书,对《广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准予执行。2016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破字第2号-5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全体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且所有债权人均对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没有异议。

8、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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