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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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已经高票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我们这些参加起草《物权法》的专家感到由衷地高兴。经过14年的艰辛努力,我们看到的是一部崭新的,充满了浓烈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前段时间,有人曾经指责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是照抄照搬西方国家民法物权法的法律草案,真的是毫无道理的。我就想就《物权法》的这一特点,说说它的鲜明中国特色。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物权法》的本身就是中国特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

2、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而且这部法律的名称就叫做《物权法》,这本身就是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据我所知,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且把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几乎是没有的。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规定物权法,法国法系称之为财产法,德国法系称之为物权法。在德国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中,物权法都放在民法典中,作为其分则的一编,被冠以“物权编”或者“物权篇”的名称。英美法系有财产法的法律部门,规定财产权利,但与大陆法系不仅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而且在具体的权利类型和具体规则上也存在原则的区别。在以往的立法例中,几乎没有看到一部专

3、门的物权法。  相比之下,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完整的《物权法》,这是一个极为突出的特色。按照民法典的起草计划,将来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会把《物权法》收回在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来规定,例如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就是把物权法规定为第二编物权法编。不过,那都是以后的事情,现实的状况是,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一个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就叫做《物权法》,这已经成为客观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更改的。  二、《物权法》规定具有独创性的物权体现了强烈的中国特色  我国《物权法》的鲜明中国特色,更主要的体现在它所规定的哪些独具特色的物权类型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

4、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中,规定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相邻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共12种基本物权,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特许物权,都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物权,是在任何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没有出现过的物权。尽管所有权是任何民事立法都规定的物权,但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物权,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的用益物权。  出现这个用益物权的基础是,中国

5、农村的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是,由于以前没有找到一个适当的方法,农村实行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农民集体耕作,集体分配,混淆了物权的应有界限,无法调动农民的耕作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创造了联产承包制,创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雏形,得到了国家的支持,经过不断完善,终于形成了这个具有特色的用益物权,适应了我国农村和城郊土地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状,在不破坏这个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解决了农民耕种土地,以土地居住、谋生的土地利用问题,创造了中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和利用关系问题的一个独特之作。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之一,这个物权保护了农民对

6、土地的热情和种田的积极性,保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这个用益物权的基本特点,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耕作、收获的权利。这样一个用益物权,与传统民法的永佃权极为相似,我也曾经提出过要用永佃权的形式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但是,永佃权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永佃权区别是:第一,二者建立的基础不同。永佃权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是耕作者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承包人一般是土地所属组织的成员,而且他

7、本身就是这个所有权主体中的一员。第二,二者的性质不同。永佃权是地主利用土地获取收益的一种法律形式,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承包人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是承包的农民获益,也是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获益。第三,二者的存续期限不同。永佃权是一种无限期物权,永佃权人可以永久地使用他人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一种有期物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如此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与永佃权不同,而且也与任何国家的耕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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