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免豁事刑的师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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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阎建国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规定上的欠缺为律师有效履行职责带来诸多不利。今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其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概述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用

2、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不仅如此,就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同样达成了国际共识。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专门规定,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在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中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发表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言论不受国家刑事追究的权利。因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更为迫切,本文主要从刑事诉讼角度探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点是:  1、律师的刑

3、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只能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  3、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范围仅限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包括书面和口头),并非针对律师的所有言行,换言之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言论不受此权利保护。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一、律师刑事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三项价值目标即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必然要求控辩双方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拥有相制衡的权利。而事实上由于

4、控诉方作为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巨大的优势,控辩双方的地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力量对比悬殊。这便是律师刑事豁免权存在的基础。一方面,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增强律师与控诉方相抗衡的力量,避免控诉方权力过大而轻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的刑事豁免权能使律师全力以赴投入到辩护中,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二、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职业特点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千方百计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

5、他们依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所知悉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料应该保密,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进行的辩护等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样律师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构想  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改,特别是第306条的规定,作为主要担任辩护一方工作的律师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们在承担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的同时,还不得不考虑所要承受的巨大执业风险,必然会造成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束手束脚,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不利局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6、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国关于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取得的进展  在今年10月份以前,我国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在律师法中有少许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旧律师法)第3条中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在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上面三个条款仅仅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

7、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有限。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首先,新律师法第2条首次将我国律师定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对设定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新律师法将旧律师法第3条中“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变更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再次,将旧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单独列为一条即第36

8、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新律师法第37条除保留了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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