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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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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方式论文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方式论文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方式论文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方式论文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方式论文 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
2、修正案 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
3、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
4、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其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破坏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存在有罪推定的错误思维模式。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认可了无罪推定,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部分侦查人员在意识层面,已经形成了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有的办案人员错误的将自己推测的事实作为案件客观事实本身,认为办案过程不是一种从无到有的认识过程,而是一种从结
5、论到证据的过程。在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的引导下,当办案人员找不到能够印证自己结论的证据时,往往采用刑讯逼供手段。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在我国以往的法治进程中,程序法往往处于实体法的附庸地位,程序法的公正和人权保障价值一直被忽视,一旦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追求事实真相往往成为司法者最终的选择。在办案过程中,因侦查人员个人水平、素质的差异,很难找到有力证据的办案人员因为破案心切,自然把重点放在了嫌疑人身上。因此,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个别侦查人员往往不惜放弃程序法律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从其口中挖出案件的“事实真相”,至于程序的
6、合法性很容易被抛在一边。 三是相关立法制度还不是很健全。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嫌疑人在受讯问时不享有沉默权,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造成口供成为办案人员非常重视的证据之一,口供的取得使侦查方向和目标变得“清晰”,成为案件告破的“捷径”。对于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完全处于消极诉讼的位置,难以对抗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和控告,但嫌疑人难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遭受的侵害,加之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为嫌疑人辩护的权利,并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还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种种“刁难”,也使得犯罪嫌疑人遭受刑
7、讯逼供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帮助。 (二)滥用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人权保障观念淡薄,出现了滥用职权、非法使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笔者认为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的时问不能满足案件侦破的需要。拘传最长不得超过l2小时,经过延长的留置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嫌疑人在此时间段还处于激烈的思想斗争时期,完全有可能处于沉默的状态,或者故意拖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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