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贷款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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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贷款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业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为常州市贷款卡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修订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组织贷款卡年审、管理贷款卡磁卡及行政许可格式文书(见附件1)、解答疑难事项咨询、定期对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业务的申请、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等,并对

2、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第三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为当地贷款卡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相关业务并加强管理。第四条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为常州市区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审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包括按操作流程规范受理贷款卡发放与年审申请,企业相关信息在企业征信系统内录入、更新、变更,按档案资料管理要求负责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第二章贷款卡发放核准第五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申

3、请格式文书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六条业务承办部门在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事项时,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贷款卡发放(年审)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财务报表电子文件的CD光盘。提供的财务报表信息为申请人申领前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和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两项条件同时满足的大中型企业还需提供现金流量表)。新成立企业可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事业单位、非法人企

4、业、个体工商户等原则上可不提供财务报表。(二)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或其它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各出资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若出资方为企业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中的至少一份复印件;若出资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

5、回乡证等)复印件。出资人若超过十人,至少提供前十位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除外)(六)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八)自然人及境外企业配号须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担保人配号申请表(见附件3)、需配号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外企业担保客户须提供注册证件复印件)。(九)中国人

6、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要求的其它材料。(十)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第七条业务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

7、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五)申请材料经业务承办部门补正通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业务承办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卡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第八条经审核通过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发放贷款卡的书面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贷款卡。对于自然人、境外企业只配卡,不发实卡。第九条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做出不予发放贷款卡的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贷款卡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于每月初5日内向业务职能部门报备《月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见附件4),于每季初5日内报备《季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见附件4)。业务职能部门应于季后8日前将《季度贷款卡行政许可发放核准备案表》向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及上级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为提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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