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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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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探索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探索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探索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迫切希望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能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运作状态,也难以防止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就我国来说,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然而对知情权的规定仍过于原则,缺乏严谨、规范的逻辑体系,在知情权的设置、内容、行使方式、保护等方面留下了许多空白。 笔者认为,股东
2、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太多的了解途径,因此,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以致未能很好地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 股东知情权的设立就是想解决这个问题,即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信息,查阅财务报告、账簿等相关资料,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已有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3、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有查阅和复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 2、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3、股东可要求
4、查阅并复制公司决议,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但不包括会议记录; 4、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的总结性报告,通常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http:// 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会计报告一般指公司每年终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其附属明细表在内的报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供查阅并复制; 5、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包括复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可以复制)。 根据会
5、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个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同还会设置其他不同的分类账簿。但该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中是否包含原始凭证,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及做法。总结实际案例发现,大部分人民法院对股东要求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持肯定态度,因此,笔者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加上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 寻求公司与股东共赢 法律并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股东仍应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的申请。笔者建议,这种申请应以书面方式为宜,并保留相关证据。因为没有申请即无所谓公司拒绝,对将来的司法救济不利。
6、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据此,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在申请未得到满足时,股东可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股东知情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诉讼期间,应当适用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一般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法律并没有要求其说明正当目的,因此对于一般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只要股东证明其向公司要求查询而遭到拒绝,股东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股东行使查询账簿不能时,提起诉讼须承担以下举证责任:其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其向
7、公司说明了查阅正当目的;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后15天给予答复或拒绝答复。 对于股东查阅账簿主观目的不正当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归于公司。 除法律赋予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外,公司章程也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来源。公司章程在保障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前提下,可以扩大知情权范围、细化行使程序,并具有法律效力。笔者建议,股东应最大限度利用章程的自治作用,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除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外,质询权也是股东可行使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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