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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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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当场处罚权研究论文 自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颁布的一般性法律。因此,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只能作出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当场给予二百元的罚款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冲突。根据第一点理由,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即交警的当场处罚权应限定在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上述认为交警无当场处予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2、 首先,其第一点理由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符。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及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们之间仅是分工的不同,但并不是两个独立的立法机构,二者所制定的法律均属于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之下的同一阶位的法,不存在效力层级高低的问题;另外,在立法法第五章关于法律适用中也是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统称为“法律”,
3、且属于同一阶位的法。如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法没有将二者的效力加以区分的原因就在于,二者属于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因此,上述认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其次,其第二点理由因其第一点理由不能成立而不成立。据上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系同一阶位的法律。现在两部同一阶位的法律都对交警当场处罚权的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
4、用原则进行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违法行为人一定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它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因此,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场只能作出五十元罚款处罚的规定也属于一般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交通警察可以作出怎样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定。因此,对违反
5、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另外,从立法时间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新法”,而《行政处罚法》属于“旧法”。因此,对交警当场处罚权的规定,就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适用,即交警可以当场作出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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