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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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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暂行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现公布《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丽江市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和管理好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进一步规范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25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2、丽江古城维护费是指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向到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收取,专项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的费用。 第三条丽江市人民政府授权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工作。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具体负责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丽江市旅游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文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和分别负责丽
3、江古城维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以及违规处罚。 第四条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次80元。 第五条下列人员免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一)户籍在丽江市辖区内的公民; (二)持有国家导游证陪团来丽江旅游的旅行社导游,有营运证的旅游车驾驶员。 (三)革命伤残军人,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离休人员,70岁以上老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 第七条征收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的委托,必须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 (一)从事旅游接待的旅行社、散客接待中心、丽江
4、市“一卡通”旅游结算有限公司; (二)古城区、玉龙县境内从事住宿接待的宾馆(酒店)、客栈; (三)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 (四)其他从事旅游服务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和个人签订代征协议,颁发代征委托书。 代征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属地凭代征委托书向同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九条丽江古城范围内的社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受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委托,代执收辖区内宾馆(酒店)、客栈的丽江古城维护费。 第十条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应切实加强对代征
5、单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要加强对各景区景点的查验补征和各宾馆(酒店)、客栈的征收稽查工作。在征收工作中,要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确保丽江古城维护费的应收尽收。 各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客栈要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代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漏征、错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如发现有漏征、错征时,必须及时补征、纠正。 第十一条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时必须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在收费票据上加盖代征单位印章及当日日戳。 代收单位收到的款项,应按
6、规定及时向征收单位结算缴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丽江古城维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丽江古城维护费征稽支队的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5%计提;代执收单位的工作经费和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按其征收额的5%计提,按月拨付;作出显著成绩的,按其年度征收额的2%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古城区、玉龙县境内的宾馆(酒店)、客栈等住宿接待单位必须履行代征义务,严格按标准收取丽江古城维护费。对留宿未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人员的,由留宿
7、单位代住宿人员缴清。 第十五条古城区、玉龙县境内的所有景区景点,对进入游览的游客,应一律代征丽江古城维护费。对未缴纳丽江古城维护费而让其进入游览的,由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代游客缴清。 第十六条各旅行社在对外组团的报价中必须包含丽江古城维护费,并负责收取团队游客的丽江古城维护费,由丽江市“一卡通”旅游结算有限公司在旅游结算系统中统一刷卡代征,结算缴入指定专户。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不缴或少缴丽江古城维护费的,由旅行社负责代游客缴清。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代征义务、协助游客逃避征收、伪造假票、使用废票以及截留、挪用丽江古城维护费
8、的单位和个人,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旅游局、公安局、发改委、工商局、交通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有关证照,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举报。对举报偷逃丽江古城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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