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外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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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2013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法规依据第一部分改革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

2、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非现场总量核查的结果:1)对存在异常企业重点监测(监测的频率加强、业务报告内容增多)2)实施现场核查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第一部分改革主要内容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最低要求)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

3、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第一部分改革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三、企业报告(企业操作的重点)四、现场核查五、分类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一)2012年8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登陆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二)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三)停止使用八个系统:出口收汇

4、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辅助软件。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四)业务管理员密码索取1、已开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原进口系统)的企业,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用户密码。2、对于之前未开通“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企业,索取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的方式:(1)8月1日前,可通过出口网上核销客户端查询密码;(2)可到外汇局柜台领取。(五)设置业务操作员

5、领取业务管理员初始密码后,需要使用业务管理员的权限添加业务操作员,企业必须使用业务操作员的权限方能在系统办理业务。(六)系统功能介绍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一)名录登记及《确认书》的签署(二)辅导期管理、系统开通(三)名录变更(四)名录注销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一)名录登记1、名录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2、申请主体:包括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有客观需要需开展贸易收支业务的企业、保税监管区域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4、只有名录内的企业方

6、可在银行办理对外贸易收付汇。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辅导期管理、系统开通1、2012年8月1日前列入名录的企业,无需按辅导期企业管理;2、自2012年8月1日后列入名录的企业,外汇局将该企业列入辅导期。企业发生首笔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3、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地货物进出口与货物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4、在2012年8月1日前已列入名录的企业,外汇局已经在为其在网上办理了开通手续,企业索取密码后就可登陆系统

7、办理业务。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三)名录变更1、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2、时间要求: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3、提供资料:。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四)名录注销1、企业30天内主动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名录的情况: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2、外汇局可直接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上述第一种情况、区内企业已注销外汇登记、

8、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其他。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第二部分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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