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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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内容摘要:一部法律的制定,其体系设计问题至关重要。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学者建议稿和法工委草案中的主张既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也有差异和各自的特点。本文主张:物权法的编制应采用章、节、目的层次结构,以物权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构成其基本框架;物权法上详为规定的“范物权”的具体种类应有所取舍,对“准物权”只宜作原则规定;所有权制度中可以采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可以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几类,而“特许物权”则无须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应在现行法关于抵押权、

2、质权、留置权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完善,但无必要增设“让与担保权”或“优先权”。  关键词:物权,范物权,准物权,物权法,民法典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内容摘要:一部法律的制定,其体系设计问题至关重要。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学者建议稿和法工委草案中的主张既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也有差异和各自的特点。本文主张:物权法的编制应采用章、节、目的层次结构,以物权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章构成其基本框架;物权法上详为规定的“范物权”的具体种类应有所取舍,对“准物权”只宜作原则规定;所有权制度中可以采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可以规定建设用地

3、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几类,而“特许物权”则无须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应在现行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完善,但无必要增设“让与担保权”或“优先权”。  关键词:物权,范物权,准物权,物权法,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以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为基础制定、编纂民法典时,应当说,在各编内容中尤以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三部分的立法基础最为薄弱。据近期媒体报道,我国民法典将采取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办法,而物权法编可望于XX年适时安排审议。一部法律的制定,其体系设计问题至关重要。鉴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及与此相

4、关的诸多问题尚存较大争议,本文试对此谈些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各种主张及其特点介绍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著述中均有体现。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莫过于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分别提出的三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中的设计。[1]本文即以此为讨论的基础。  梁稿中的体系设计及其特点  梁稿的体系,分为十二章,共435条:第一章为“总则”,分为

5、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物、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第二章为“所有权”,分为六节,依次是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动产所有权、共有;第三章为“基地使用权”;第四章为“农地使用权”;第五章为“邻地利用权”;第六章为“典权”;第七章为“抵押权”,本章又分为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最高额抵押、企业财产集合抵押、企业担保;第八章为“质权”,由一般规定、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三节构成;第九章为“留置权”;第十章为“让与担保”;第十一章为“占有”;第十二章为“附则”。  梁稿中的体系和内容设计的特点主要是:  1.整体结构采章、节、目的体例;节和目之层次

6、根据需要而设;除总则之外,各种典型的物权类型均单列为一章。  2.在总则一章中,第一,明确肯定了物权绝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基本原则,至于物权的效力优先规则,在“一般规定”中也作有规定,但未明确其为“原则”;第二,单设一节规定“物”;第三,关于物权的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并以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第四,建议在县级法院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机构脱钩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五,单设一节规定物权请求权。  3.在所有权一章中,第一,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放弃以所有制的形态来划分所有权种类的作法,

7、而以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分类作为体系设计的基础,但考虑到宗教财产的特殊性,单设一条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第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仅就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矿藏所有权及公有物和公用物等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第三,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在所有权部分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并使其准用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第四,在动产所有权一节中,依取得方式的不同而设置条目,但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则未采用相应的规范模式。  4.在用益物权部分,第一,以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为基础,创新性地提出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的概念,对应于传统法

8、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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