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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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0-12-17生效日期:2011-03-0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

3、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

4、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学校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举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维修和改造。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  第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当根

5、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学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

6、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7、: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学校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发生的治

8、安、刑事案件;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四)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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