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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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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漢技術學院學生宿舍輔導管理辦法中華民國86年11月05日8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訓育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4年06月0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7年06月11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8年08月2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0年08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6年01月04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6年04月19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
2、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6年06月1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6年09月2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提供在校學生住宿,以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校規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執行之。第三條為提升學生住宿環境的品質,反應住宿學生意見,維護宿舍安寧為宗旨。第四條學生宿舍之管理由生輔組策劃督導,並執行下列各款事項:一、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二、住宿學生行為之考察與
3、獎懲之提報。三、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與建議。四、工讀生之任用、督導及考核。五、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補充等申請事項之督導與驗收。第五條學生宿舍之修繕、維護、保養暨花木草地之修剪等事項,由總務處負責。第六條教官(校安輔導員)每日排訂電話值勤,督導協助輔導員處理宿舍生活輔導及突發事件等事宜。第七條為順利推展學生宿舍各項管理業務,設置宿舍輔導員若干人,專職生活輔導及宿舍事務性等工作。第八條住宿學生損害或遺失宿舍公物,應負照價賠償之責任。第二章住宿申請、分配及收費標準第九條本校四技一年級新生(不含住光復以北,和平以南)一律住校,如有
4、特殊原因,應申請核准後,方可免予住宿。新生申請免住宿依本校「學生免住校實施規定」辦理(免住宿申請單如附件一),舊生於每學年結束前依公告時間辦理申請(住宿申請單如附件二),宿舍房間分配暨冷氣收費規則如附件三。第十條收費標準,如附件四,申請住宿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住宿申請書、相關文件及住宿保證金貳千元。住宿生應於公告繳費期限內繳交住宿費,逾期視同棄權,床位不予保留。新生住校生應於註冊繳費同時繳交住宿費及相關文件。第十一條舊生住宿申請資格依下列各款所列之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時,抽籤決定之:一、肢體障礙學生。二、僑生、外籍學生。三、低收入戶
5、學生。四、花蓮市以外及轉學之轉學生。五、有特殊困難之學生,經審查簽准有案者。六、設籍花蓮市地區之學生。第三章宿舍進住第十二條住宿學生於進住時應繳驗學生證及住宿繳費證明,並領取住宿生活須知及公物明細表。學期間入住費用以入住日起算,未達半個月以半個月計算,住宿申請單如附件二、宿舍房間分配暨冷氣收費規則如附件三。第十三條患有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或嚴重精神疾病者未完成治療前,不得住宿。第十四條住宿學生於註冊後,宿舍輔導員得酌情局部調整寢室,空餘寢室關閉,以利維護管理。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床位者,應於核准手續完成後始可辦理變更,其申請期限自每
6、學期開學二週後至寒、暑假開始四週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專案簽核者不在此限)。第四章住宿規則第十五條住宿學生應遵守宿舍規則及公告事項。生輔組及宿舍輔導員認為必要時,得檢查宿舍。第十六條宿舍門禁規定:進出宿舍均應使用門禁管制卡。第十七條學生宿舍會客規定:一、宿舍內異性訪客限於指定會客地區及時間內會客(訪客規定如附件五)。二、因緊急或特殊事故,經由宿舍輔導員或值勤教官許可,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第十八條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一、擅自頂讓床位者或寒暑假期間未經核備擅自進入學生宿舍未開放區域。二、賭博、打麻將、酗酒滋事、鬥毆、踰越牆窗、偷竊或
7、其他違法行為。三、儲藏危險、違禁及焚燒物品。四、未經核備擅自留宿外客或邀請異性進入宿舍非指定會客場所。五、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床位。六、引入商人進出宿舍出售物品。七、擅自飼養寵物。八、擅自接裝電器用品(如:電冰箱、除濕機、電視機、錄影機、電爐、電磁爐、微波爐、電鍋、電火鍋、電熱器、烤箱及其他高於五百瓦之電器用品),吹風機除外。九、擅自在寢室內炊膳。十、大聲喧嘩妨礙他人自修或睡眠。十一、在宿舍內吸菸。十二、未遵守宿舍公告事項及配合床位清查。十三、其他任何妨礙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衛生之行為。十四、寒暑假不依規定整理私人物品並存放於指定場所。第
8、五章寒、暑假留宿第十九條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應離舍返家、但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正當社團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須住宿者,得依寒、暑假宿舍住宿相關規定申請並繳費之。短期留宿申請單如附件二。第二十條核准留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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