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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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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环保(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实务[字体:大中小]主讲人:施星平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简要回顾2000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施行。在该法第六章中,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自此开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的施行,标志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保条例》),并2006
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不仅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而且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主要类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海环法》的配套法规,《海洋工程环保条例》的颁布,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其重要意义在于:《海洋工程环保条例》是对《海环法》的细化和补充。《海洋工程环保条例》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类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机关;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核心制度;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使海洋
3、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海洋工程环保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海洋工程环保条例》共8章59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 总则1.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的;3.海洋工程: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3)海底
4、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9)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4.职责分工: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国务院环境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5.有关要求: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
5、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6.排污总量控制: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7.举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核心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
6、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工程概况;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公众参与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特别规定,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
7、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1)编制对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2)资质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3)核准:分级核准。核准前,须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4)报备:核准后应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5)审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4.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1)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
8、质的工程;(2)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3)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4)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5)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5.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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