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现代企业法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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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现代企业法务战略略略论略论现代企业法务战略刘春泉现代企业法务战略最早出现于日本和西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日益普遍,跨国公司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环境下运作,许多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法务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务战略的研究、制定和执行。但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现代企业法务战略的确切含义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也很少有文章论及这个问题。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开放也日趋迅速。企业正逐步面对国际市场,受到国家权力所赋予的各种特权和保护正日益削弱并将最终走向消亡。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必须学会作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运用通行的各种游戏规则来实现企

2、业的发展并保护自身利益。尤其是在中国目前企业总体素质还不高、规模也不大,难以与国外航母级的巨型跨国公司相抗衡的情况下,研究现代企业法务战略的紧迫性就凸现出来了。一、现代企业法务战略的渊源和形成原因如果把有企业参加的法律事务都称作企业法务的话,企业法务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法务战略却是工业革命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经贸联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迅速发展而出现的。这是现代企业法务战略产生的客观现实背景。正是由于这种现实需要的推动,日美学者最早在文章中提现代企业法务战略的概念,这是现代企业法务战略产生的理论渊源。其基本含义是指企业从战略的高

3、度去认识和对待法律,全局统筹,利用法律提供的对企业有利的东西,规避对企业活动不利的东西,改变传统的纠纷发生以后才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这样不仅能控制局面还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节约成本,提高效率。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

4、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在当今社会,企业往往在投资之前就对所在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各国往往都用法律和政策的优惠来吸引外国投资。常见的如税收优惠,我国曾长期推行的“两免三减半”即为此方面典型。再后来(大约是进入七八十年代),投资者越来越注重投资的软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随着现代企业法务战略应用的深入和发展,日本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了“战略性法律事务”(StrategicalLegalAffairs)这一概念。这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法务战略发展的高级阶段。那么现代企业法务战略为什么

5、会产生呢?传统的企业法务为什么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呢?从法理上看,法律是一种约束全体社会公民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只是一种最低的要求。法律要求尽可能的公平,但却不可能照顾到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也不可能预见到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法律所能做到的是在立法者的认识范围内,在其可预见的限度内,追求对所有适用对象的公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实生活的千变万化,必然在法律与现实之间产生脱节之处,其可能的情形有:l、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对这一点,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感受尤其深刻。2、法律规定超前于现实生活实际。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的反垄断部分制定以后

6、,出于保护企业、鼓励发展等种种考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未予充分适用。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3、法律规定与现实不符,各行其是。如在某些国家里,法律规定是

7、一套,实际操作又是一套,且往往以某种堂而皇之的理由作为借口。如某些国家迫于国际大环境不能用关税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就打出环保的旗号,运用提高环保标准等非关税贸易壁垒来达到其目的。这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比关税贸易壁垒更难对付。企业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4、在有些情形下,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和从追求对大多数人的公平出发,会为对方设立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若被恶意利用,就可能损害被利用一方的利益。例如,美国法律中有“开示”(Discovery)制度,若一个企业被控有垄断嫌疑,根据“开示”制度,该企业有义务公布某些资料以证明自己没有垄断行为。假设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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