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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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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办事指南昆明市水务局2018年4月19日计划用水指标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计划用水指标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款:第四十九条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款:第十四条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条款:全文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条款:第三条三、受理条件:1.因新增用水项目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用水量增加,需要重新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2.新、改、扩建工程项目
2、需要核定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四、申报材料(一)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昆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2自来水公司近半年水费发票复印件1份A4纸3近三年内的《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A4纸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A4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A4纸委托书原件1份A4纸身份证(法人和代理人)复印件各1份A4纸(二)办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昆明
3、市非居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2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A4纸3其他临时用水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A4纸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A4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A4纸委托书原件1份A4纸身份证(法人和代理人)复印件各1份A4纸五、办理程序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申请人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窗口递交申请→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调查核实、核算→审批→窗口发放《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申请人备齐相关材
4、料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窗口递交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即时办结→窗口发放《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即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六、主管部门:昆明市水务局七、办理窗口: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窗口八、办理时限:1.计划用水指标核定: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2.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窗口即时办结九、咨询查询:(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9849,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
5、政中心1号楼5楼水务局行政审批处;邮政编码:650500(二)咨询回复1.回复机构:昆明市水务局2.回复时限:2个工作日内3.回复方式:电话回复、信函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回复十、收费标准:无十一、收费依据:无十二、特别说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水量核算等工作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一)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3149849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三)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件办事流程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
6、材料审核结果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在受理窗口领取《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决定公开符合不予受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不合格合格不予批准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结果合格修改补充后仍不合格到期未修改补充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图1计划用水指标核定附件办事流程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窗口及时办结,发放《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决定公开符合不
7、予受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不合格合格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图2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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