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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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0)46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实施《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  为控制白蚁危害,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保证城市房屋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

2、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

3、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

4、位实施。 第七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及药物检测设备等。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白蚁防治资质。全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白蚁防治单位申请资质由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白蚁防治资质管理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5、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省外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在防治项目所在的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复审手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并接受防治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将白蚁预防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领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签定白蚁预防合同,同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立)面图、装饰样图等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少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以合

7、同约定。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核发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防治设计方案、施工及药物使用记录、回访记录、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文件和图纸、《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

8、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住宅小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等白蚁预防材料。房屋住宅小区交接时,《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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