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征纳双方主体在税收法律中地位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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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征纳双方主体在税收法律中地位的平等性内容摘要: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以管理工作者的身份出现的;纳税人则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参加的。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说处于优越的地位。对税务机关来说,它既是税收管理者,又是提供服务者、接受监督制约者;而纳税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实行监督制约者。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力主体”,纳税人则成为“义务主体”。在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税务机关负有较多的义务。从法学意义上讲,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社会成员既然有权享受国家举办的公共事业的利益,相应地就必须要承担向国家缴纳公共费用

2、的义务,即纳税的义务。因此,在法学理论中,必须把平等观念贯穿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应有谁居主、谁居从以及权势实力大小之分,二者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平等、尊重、诚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行使其职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双方的“约定”,滥用权力等的法律责任。改进宣传,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注重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在想方设法赚钱、消费、享受的同时,对于纳税也颇能接受,常为自己是纳税人而自豪。要注意表彰那些一贯诚实守法的优秀纳税人,提高他们在社会上的名誉和地位,以其形象影响广大纳税人,倡导良好的纳税道德和社会风尚。使全社会都能伴随法制观念的增强而对纳税

3、人的地位问题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办事公正,礼貌周到,高效廉洁通过一整套健全的制度、办法及严密的执行程序和相应的配套措施将其充分落实。对落实不够或抵触不落实的,应允许纳税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申诉,以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键词:纳税人、税法执行者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若干理论的从新认识目前为止,税收理论和教科书普遍认为:税法的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收权利,其义务不过是正确地行使征税权利,权利大于义务;而纳税主体则只负有单方面的缴纳税款

4、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义务大于权利。”这种理论无疑有助于强化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增强税法的刚性和征管力度,但它却给一些税务机关和办税人员以“税法执行者”自居,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我认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理论观点的认识主要在于:1.把税收法律关系当作税务行政关系的简单描述,混淆了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区别。所谓税务行政关系,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税务行政关系中,税务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纳税人则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参加的,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说处于优

5、越的地位。这种优越性具体表现为:其一,税务机关处于固定不变的主动地位,享有许多税收管理权。其二,税务机关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在其行使职权、依法作出税收征管行为时,具有自主决断的权限,无须征得纳税人同意。其三,税务机关处于决定地位,税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则具有不可置否的执行效力,即使在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执行。税收法律关系,则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产生的税收权义关系。它的实质在于:其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具有各自意志存在基础上的一致。其二,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被支配者,但在某些特定场合又可能转化为支配者。如对税收

6、方面不明白的问题,纳税人可要求税务机关给予解答;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可要求税务机关负责保密。由此可见,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具有双向性,即允许角色相互换位。其三,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主动和被动是相对的,并不存在绝对的主动者和被动者。对税务机关来说,它既是税收征管者,又是提供服务者、接受监督制约者;而纳税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实行监督制约者。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可以主动要求纳税人如此这般,纳税人也可以主动要求税务机关如此这般。当纳税人遇到不可抗力,符合税法减免税规定时,可主动要求减免。此外,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

7、程中可能是主动的,到了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中又可能是被动的。由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如果把税收法律关系仅仅解释为或使之成为税务行政关系的法律化,那是不合理的。纵观现代行政法产生的原因、背景及历史发展,其根本宗旨和意义是要把税务行政关系民主化。.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作为衡量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尺度,忽略了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如前所述,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关系中处于“优越”的地位,法律赋予它税务执法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成为“权力主体”,纳税人则成为“义务主体”。换言之,当纳税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径行行

8、使以下权力:推定有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自由裁量权;自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自行强制执行权。相反,当税务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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