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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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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
2、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质证和认证,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 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
3、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
4、滞后。由于我国还没有构建较完整的民事证据制度体系,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收集、运用、判断和确认证据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使法官的“心证”无法建立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之上,从而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法制目标。二是司法解释效力有限而且仅适用司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可一时弥补民事证据立法的缺漏,但司法解释不是万能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XX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强民事证据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民事证据法和证据规则。我国证据立法应当负有结束政出多门、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化等不正常现象的使命。我们在对民事证据法
5、进行单独立法时,应借鉴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有益经验,将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以及新自然法学派的三种法的模式⑥进行有机的整合,从而建立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的“规则、原则、概念模式”⑦。但是,将这个立法模式反映到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中来,还应当再增加一些具体内容,或者说,需要对规则和原则作出广义和细化的解释⑧。具体而言,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应当由总则和基本原则、举证规则、证明规则、证据的种类和举证程序、法院调查取证等组成。这些方面应当成为我国证据立法内容的基本框架。此外,证据立法还应当强调它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现实性,同时强化它的可操作性,以便于广大法
6、官的操作和掌握。现阶段,应采取两步走的方法,即第一步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将各地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统一起来,并结合我国目前证据制度的现状,在对各证据规则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据规则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第二步是立法机关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有益资料和广大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证据立法好的模式和做法,尽快修改并制定出统一的证据法。 理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7、,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在其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查证后,仍收集不到证据的,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由此可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既是一种程序责任,也是一种结果责任。而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既是我们审判改革的重心,也是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模式的基础。未来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应该紧紧围绕由当事人举证这一原则展开,具体来说,应完善以下几点; 一是尽快建立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制度。举证通知书制度,是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的最佳途径之一,它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原告和被告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提
8、供相关证据或提请法院查证,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制度。 二是进一步理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我国采取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并非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有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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