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ID:17768523

大小:20.24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05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日期】19880617  【实施日期】198901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

2、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

3、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4、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章名】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

5、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当在本市内进行);  (

6、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

7、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