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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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选择  一、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物权变动第三人的界定及价值分析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种类繁多,先占、强制执行、法律行为、征收、时效混同、法院判决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更为频繁,物权经常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1]。因此,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的双重重任。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一般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

2、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与物权出让人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如对出让物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二是与物权受让人有法律关系的其他人,如受让人将受让物再转让于其他人,此其他人相对于出让人而言便是第三人。  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息息相关,这主要是由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特征决定的。相比与债权作为相对权,债的关系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人,因此使得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制度。换而言之,只有物权法才有必要和能力规范这一问题。此制度的主要价值

3、在于:  1.该制度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第三人实质上是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秩序的尊重和维护,不但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进财产的顺畅流转,因此也体现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价值。  2.该制度增加了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由于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因此出让人在出让自己的财产时应尽最大化的谨慎与注意,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也应做到应有的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也便于人们市场交易观念的培植。

4、  3.此制度适应了人的主体性的新要求。作为私法上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不单表现为选择的自由和能力,而且表现为对于选择目标的反思,以避免选择的无力化,这种能使个人摆脱孤立的主体性只有在共同营造未来的共同体中才能得到陶冶。  物权变动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主要观点  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现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公示公信原则三种制度。理论界对这三种制度的选择大相径庭,观点也莫衷一是。  1.善意取得制度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主张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主要功

5、能是保护交易安全。在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时代,这项理论很有必要,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文规定的国家,足够维护交易安全,就从这点来讲,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可谓失去其存在的依据。  2.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第三人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前手交易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的保护。无因性原则利用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建立了第三人保护的客观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然后根据这些规则来确定第三人的善意与否,并提供对第三人利益保护。 

6、 3.公示公信原则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赞成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是用来区分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进一步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公示公信原则却是从物权变动当事人外部入手,直接用来保护第三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并不改变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的法律关系性质,从而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本原则来构建物权变动理论。  4.其他的观点。大致是: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应当区分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以物权行为

7、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第三人保护制度;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的模式。  二、现行立法中第三人保护模式的优点及不足  有效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意义很重大,因此现代各国均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而保护第三人的立法模式大体有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等几种,并且各国选择哪种保护模式是与其物权变动模式紧密关联的,下面是对以上几种第三人保护机制做出的评述。  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及其不足  所谓善意取得又名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

8、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让给了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这个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这个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目的和实践依据在于协调保护静态所有权和动态交易安全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法律技术上协调了由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善意受让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冲突。它的适用范围为动产,发生于无权处分的时候。善意取得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之所以长盛不衰主要在于所具有的优点:  第一,它符合了人们的法律感情。法律是以正义为永恒的价值目标,尽管对正义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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