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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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内容摘要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将

2、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

3、,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从20世纪8

4、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却并没有得到根本医治。而这种刑事政策却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笔者认为,死刑制度应当的设置与完善应考

5、虑有关国际因素,与世界主流法律文化一致。目前,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弊病之一:辐射面过广,部分罪名缺乏等价性我国死刑罪名较多。据统计,我国共有68种罪名可适用死刑,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赂、侵犯财产各2种。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较广。与此相应,我国每年判处死列、执行死刑数量也较大。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缺乏等价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废除这两种犯罪的死刑

6、。其主要理由是对以获取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适用死刑明显缺乏等价性,有将生命价值量化为物质利益并进而漠视生命权的弊病。我国刑事立法中这两个罪种的死刑罪名多达70余项。这种现象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死刑适用对象相对过宽。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及人道关怀,值得肯定。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再结合中国已经签署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对过于年老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新生儿的母亲是否适用死刑也应慎重考虑,否则

7、就有打击面过宽之虞。弊端之二:死刑复核权不当下放与世界多数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与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不当下放而显得有完善之必要。应“严打”之需而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由于我国法院级别管辖而使得死刑的二审和复核程序同时进行甚至合二为一。在“从重从快”方针指导下,这样的程序制度设计有其缘由,但我们认为,这样的程序设置有剥夺被告人获得第三次救济的权利之嫌。弊病之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尚欠科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它将死刑分为

8、必须立即执行和可以缓期执行两大类。有的学者依据主案统一的量刑标准又将后者区分为三种情况,以此实现在死刑这一统一刑罚下通过执行时间的不同来体现极端严重犯罪间的微妙判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死刑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可分阶段性。可以认为,这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死刑缓期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前提却值得怀疑,此留待下文分析。此外,仅就死缓制度本身而方尚有两个问题有必要提出。其一,我们认为,对于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既有重大立功又故意犯罪的特殊情况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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