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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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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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XX〕31号)、《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农〔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

2、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2.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3.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5.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  (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

3、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

4、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和配套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

5、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基金审计;  7.区物价局:负责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8.区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9.区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四、经办机构  (八)设立黄山市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九)各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由

6、镇政府分管领导、镇财政所、卫生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局指导。主要职责:  1.在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自筹基金,转拨参合农民补偿款;  2.受区合管局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  4.负责所在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区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六、筹资与管理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经办机构以

7、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发给《合作医疗证》后,即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区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组成。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交纳20元。  (十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或由农户直接到镇经办机构缴纳。  (十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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