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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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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五招有效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近年来,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结合近年来处理各类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心得,现就承包人如何在施工现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提出十五招供大家参考。 一、承包人中标工程后应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来往函件等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就施工过程中所启用的项目部公章应书面告知
2、业主及监理单位; 三、项目经理部成员应在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仔细研读合同条款; 四、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应给项目经理部下达开工令,否则项目经理部有权拒绝施工; 五、项目经理部给业主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函件应有签收,对方除在收发薄上签收外,必须在原件上签收,签收时除有关现场代表签字外能盖章更好; 六、遇有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并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并要求对方签收; 七、遇有设计变更,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向项目经理部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如果没有原件,项目经理部应拒绝进行设计变更施工; 八、遇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
3、价款调整情形,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在十四天内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交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 九、业主或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停工时应下达停工通知单; 十、项目经理部应告知分包方或挂靠单位不得擅自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或劳务分包合同; 十一、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提出更改要求或要求项目经理部做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书面保证、承诺时,项目经理部无权擅自决定,应立即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按照内部合同评审程序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十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交完整
4、的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对方在原件上签收; 十三、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要求对方在原件上签收; 十四、若业主或监理单位拒绝签收项目经理部提交的函件或资料,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告承包人。对于页数较少的函件,可以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给对方,发出特快专递时应在封面写明函件主题内容及函件编号,并在发出特快专递后四个月内向邮局营业窗口查询对方是否已经收到并获得查询结果回单;对于页数较多的资料,应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由公证处送达,公证送达时应注意送达至对方的法定办公地点或者对方的常用办公地点; 十五、工程竣工且结算完毕后,项目经理部
5、应及时将全套资料报送承包人的档案室存档,不得将资料交由个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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