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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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变化GB7258-2012与2004版比较2012.7.1第1章适用范围[GB7258-200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GB7258-2012]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

2、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GB7258-2012变化第1章适用范围第3章术语和定义(项目2)(1)修改了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

3、定义;(2)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的定义;(3)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4)将汽车分为载

4、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GB7258-2012变化第3章术语和定义(1)载客汽车部分[7258-2004]乘用车客车:卧铺客车、公共汽车[GB7258-2012]载客汽车:乘用车客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货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GB7258-2012变化第3章术语和定义(2)载货汽车部分[7258-2004]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GB7258-2012]载货汽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低速载货汽车)

5、危险货物运输车GB7258-2012变化第3章术语和定义(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7258-2004]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分为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

6、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GB7258-2012变化第3章术语和定义(4)[GB7258-2012]摩托车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分为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

7、和不大于4kW。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GB7258-2012变化第3章术语和定义(5)第4章整车1、第4.1整车标识条款——修改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项目2);——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项目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项目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

8、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项目4);——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项目6-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GB7258-2012变化第4章整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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