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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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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新农村医疗保险海南新农村医疗保险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洋浦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健康发展,中央财政从XX年起合并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8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XX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2、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人.年;省财政对海口、三亚、洋浦补助32元/人.年,对其他市县补助86元/人.年。从XX年起,农垦居民属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按照当地其他居民补助标准,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各市(县、区)财政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财政专户。市县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琼财库658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社956号)中关于
3、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时间的规定相应调整。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上报《XX市(县、区)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并报送补助资金预算文件、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审核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农合有关审核材料报送省
4、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请示》包括文字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附件部分包括附件1-3。为做好XX年补助资金结算工作,请各市(县、区)于XX年1月16日前报送《请示》并附有关审核材料(新农合已经审核,不需报送审核材料)。 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将截至当年2月底的参保(合)情况(填列附件4)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 为做好XX年农垦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补
5、助资金结算及XX年补助资金拨付工作,请各市(县、区)填列附件5,按照上述时间节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从XX年起,不再报送附件5。 各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上报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影响全省补助资金申报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扣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补足。对故意虚报参合人数和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市(县、区)XX
6、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 情况表 2.市(县、区)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情况表 3.市(县、区)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 况表 4.市(县、区)XX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 情况表 5.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垦居民 参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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