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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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10年06月25日16时24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 “低收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0]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日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

2、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制度保

3、障资格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相关管理部门在本办法中称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时,其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金融、税务、工商、统计、

4、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成员书面授权,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公布一次。由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商民政、价格、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布执行

5、。  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二)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五)申请人不配合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的;  (六)虚报、隐瞒、伪造有关证明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6、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

7、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商业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知识产权收入,指以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取得的个人收入;  3.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

8、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借贷收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六)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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