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ID:17722761

大小:2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05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_第1页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_第2页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_第3页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_第4页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1129(颁布时间)20000101(实施时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文号)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经199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经营者、乘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市营运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上下车服务,以行驶

2、里程或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乘坐、租用出租汽车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办法。交通、公用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予以配合和支持。第五条 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租汽车所必需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二)依照本办法对出租汽车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登记;(三)依法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受理涉及出租汽车治安

3、管理的报案和投诉,协调、配合发案地公安机关查处侵害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案件;(四)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的经营单位和业主以及从业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五)对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交来的车上拾遗物及时公布并退还失主。对无主物品(自交来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者)按有关规定上交处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租汽车,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申报治安登记,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以下简称治安登记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市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三)建立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四)有具体的办公地点或常住地址;(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租汽车治安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治安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以及合并、分立、终止;营运车辆报废;更改营运车辆型号、颜色,应当到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治安登记或者治安登记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出租汽车过户应当重新

5、申请办理治安登记。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借、出售治安登记证。第八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一)前方玻璃应当贴有《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二)定员座位5人以下的出租汽车顶灯应当按规定设置,运行时应将顶灯放在车顶上,车窗上不得使用有色膜反光纸、窗帘或者其他遮挡物。(三)安装有消防灭火器具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经营,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行车安全教育;(四)不得雇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登

6、记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驾、售服务工作。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驾、售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向从业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治安登记。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登记地常住户口,无登记地常住户口的应有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并由车辆所在单位或业主提供担保;(三)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技能考核合格;(四)从事驾驶服务的人员除应当具备前三项条件外,还应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章守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

7、理和监督检查;(二)维护车厢内的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装置,不得擅自拆除、改装;(四)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骗取、勒索乘客财物;(五)提醒乘客注意保管好随身财物。对乘客遗失在车中的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或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隐匿私吞;(六)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违法运载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物品,严禁运载明知的赃物和在出租汽车上传播反动、淫秽、

8、带封建迷信色彩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八)不得驾车参与非法举行的游行、示威或其它聚集闹事活动,阻塞交通。第十二条 定员座位5人以下的出租汽车在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到偏僻地区营运的,应到就近的治安检查站或联防执勤点登记。女驾驶员在夜间不宜驾驶出租汽车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