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保险合同部分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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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保险合同部分细则模板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准);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2、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3、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最近3年被保险人群的人员变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

4、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当次治疗结束后1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4.医疗病历; 

5、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

6、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支付、宽限期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应按约定的日期及方式交纳各期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期的次日起5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本公

7、司同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申请复效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8、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向相应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按其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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