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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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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海关总署2007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由监管司负责起草,经政法司审查、修改后,形成目前送审的草案。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是适应当前国际物流发展和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署令第70号发布,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舱单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手续,方便海关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
2、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物流的不断发展,海关对舱单的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管理办法仅针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的管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目前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舱单作业模式各异,不同地区间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要求亦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关区内不同现场之间在舱单作业模式和掌握尺度上也不尽相同,这不仅不利于海关执法的统一,也给海关带来极大的执法风险,因此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统一的舱单管理办法。-20-(二)制定《办法》是海关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中强调要推进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风险管理需要
3、大量的基础性数据作为支撑,尤其是与货物报关数据可以相互印证的第三方基础数据。而该第三方基础数据大部分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这就必须通过舱单这条主线,对物流作业各环节所产生的物流数据进行串联、印证、整合。(三)制定《办法》是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需要安全与便利是目前国际贸易的两大主题。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舱单电子数据的提前传输是《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制定《办法》是适应国际海关合作大趋势的需要,也是我国落实《框架》倡导的有关做法的具体体现。二、起草和审查经过监管司于2005年7月开
4、始着手起草《办法》,2007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征求了各直属海关及署内各部门的意见,7月征求了海运、空运、铁路、快件、邮政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经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吸收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9月送政法司审查。政法司在与起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07年12月12日送署内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吸收修改后形成立法复核稿,于2008年1月21日-20-送署内各相关部门进行立法复核,最终形成送署务会审议草案。三、《办法》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办法》共五章,四十条。现就《办法》
5、涉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办法》的名称与体例相对于原管理办法,《办法》作了较大的改动,条文从原来的十三条增加至现今的四十条,增加了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舱单管理和舱单变更等内容,包括总则、进境舱单管理、出境舱单管理、舱单变更和附则五章。同时,整合、细化了进境舱单和出境舱单提前向海关传输的时限,填补了海关对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舱单管理的立法空白。为了表述准确,将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舱单等基础概念解释(见第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原管理办法由于客观原因,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
6、子数据交换的管理。《办法》根据目前各种运输方式发展的现状和海关监管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了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办法》还突破了以前舱单只针对货物的局限,将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及旅客舱单纳入《办法》进行管理。-20-《办法》对舱单重新作了界定,并按进出境方式对舱单进行了分类,包括进境的原始舱单和出境的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此外,《办法》对涉及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管理的一些常用术语作了统一解释,避免了目前同一单证多种称谓的情况。(三)关于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主体(见第四、六条)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
7、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
8、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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